社会法业务的春天来了!3月23日,在京悦沙龙第三期上,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首次登台亮相,社会法律师们分别从社会法、竞业限制、社会保障法业务展望、订立劳动合同易踩的五大雷区、劳务外包合同常见风险点等几个话题同到会律师、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社会法事务部主任王向前律师介绍:此次沙龙培训是为了响应京悦所管委会2018年的工作重点安排、如何建设有京悦所特色的业务专业化道路的一次尝试。宪法的修改表明中国将会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而社会主义制度,通俗地讲,就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都过上美好生活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道路决定了社会法在中国有很光明、很远大的发展前景。作为律师行业来讲,社会法领域大有可为!经过本次的交流培训,如果大家对社会法务产生了兴趣,那么热烈欢迎大家加入社会法事务部的交流合作队伍,大家共同开发社会法的案源,合作办理社会法方面的法律事务。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主任王向前律师介绍:“咱们京悦的社会法事务部是全国律所当中的第一个社会法事务部。依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刚成立,但是已经有委员约我所开展有关研究,推动中国社会法立法。” 社会法事务部做的是社会法业务。那么,什么是社会法呢? “早在李鹏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1997年就确定中国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部门法: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大概在2000年左右,我曾经专门问江平教授,他也说不清楚,因为他也没有研究过这个问题。什么是社会法?这个理论问题,我至少琢磨了一二十年。现在,我可以给大家讲清楚了。”王向前律师如是说。 王向前律师认为: 第一,社会法是保护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可通俗地称为“民生法”)。它保护公民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保障公民能够生存下去、活下去,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选举权、婚姻自由等高层级权利。 第二,社会法是重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成员的生存权利的法(因此亦可称为“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因为社会强势成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根本不需要法律对他们的生存权予以特殊保护,他们的生存权根本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法的视野中,几乎所有的自然人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特定关系中都会成为弱者,并且社会弱者在有的社会关系中是多数人(如劳动者),社会强者是少数人(如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譬如,咱们小的时候、老的时候、残疾的时候、给别人打工的时候、当消费者的时候(如当医疗消费者)都是弱者。 第三,社会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住房保障法、社会团体法(社会团体的功能是为了通过集体行动、团体交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比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妇女逐渐成为了强势群体,比如在学校里女生已经成为强势群体,女生的成绩普遍超过男生。在农村,由于生育选择的影响,男性已经变成婚姻上的弱势群体,全国已经出现了几千万男光棍。 社会法:一朵法律奇葩? 关于社会法的法律特性,王向前律师认为: 第一、社会法是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现代法律体系是由三个法域组成的:公法、私法、社会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社会法、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与社会法既具有第三法域的共性又具有差异性。 第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劳动关系):公法调整的是“形式上不平等实质上也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也平等”的社会关系(如民事合同关系)。 第三,社会法的调整原则是倾斜保护原则(不是私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即倾斜保护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这种立法倾斜是对现实倾斜状况的反倾斜,属于矫枉不过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实质正义。 第四、社会法的调整机制是“权利义务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原则:公法遵循的是“权利义务法定”原则,如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私法强调的则是“权利义务约定”原则,如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譬如,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限制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限制劳动合同约定”。 第五,社会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体,是综合运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因此在社会法既有纵向关系,也有横向关系,而且纵向关系约束横向关系。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支付时间等由劳动合同约定,但需要接受劳动监察这种纵向监管关系的制约。在私法的民事合同中,只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在公法中(如行政处罚法、刑法中),则主要是纵向的处罚关系,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协商空间。 竞业限制案件:特在哪儿?难在哪儿? 王向前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敬业而不竞业,不竞业正是敬业的表现。 竞业限制业务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违法的劳方性: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劳动者告单位。而竞业限制案件,是劳动者违法,侵犯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单位告劳动者。 2.违法的团队性:劳动者违法一般是个别劳动者违反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而竞业限制案件往往是劳动者团队性违法,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跳槽者往往是多人甚至一个团队,竞争对手一挖挖一个团队,一个人过来往往不足以开辟一个新业务领域,不足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所以,这种违法跳槽行为会对老单位的业务经营、市场份额、营业收入等形成重大打击,甚至可能给原单位带来灭顶之灾。 3.违法的事后性:都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一般的劳动争议都发生在劳动关系中或解除时、终止时。 4.博弈的商战性:具有商战(公司之间的商业争议)的实质,却只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义务不能约束其他用人单位,只能限制离职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跳槽到了另一家具有竞争性的公司,老单位不能告新单位,只能告劳动者,顶多把新单位作为第三人; 5.对手的组织性:一般的劳动者违法案件,一般就是劳动者个人的行为,背后没有其它力量策划支持他。但竞业限制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商战,所以名义上对手是劳动者,实质上真正的对手是新单位。而新单位具有比劳动者强得多的对抗能力,比如可以聘请最好的劳动法律师来对抗。 6.违法的隐秘性:跳槽者往往是被新单位通过猎头公司等策反过去的,所以新单位会帮助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叛逃行为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不让原单位抓着证据。所以,在竞业限制案件中,原单位想抓着证据就非常困难,甚至一件证据也拿不着,因此往往立案都困难。所以,能不能拿到证据就是对律师的最大考验。 7.劳方的高端性: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往往都是企业高管或者技术大拿,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性影响,这些劳动者地位高、素质高、收入高、对抗能力强,不同于一般劳动者。 8.案件的影响性:往往引起媒体和大众的普遍关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9.资源的高投入性:商战的实质决定,双方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对抗,比如聘请的更好的律师。 10.律师收费的高标准。由办案难度和办案价值所决定,收费可以远远高于一般的劳动争议。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的特点和难点,作为跳槽劳动者的代理律师案发后的主要策略应该是严防死守:防止对方抓到证据。原单位的律师如果厉害,收集证据的手段可能会让让新单位和跳槽劳动者防不胜防。相反,作为原单位律师的代理任务关键点在于根据案情,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设计出取证方案并有效实施,拿到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的证据。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业务部张丽云律师,重点介绍了社会保障法业务的基本领域和重要业务。 张丽云律师认为,律师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业务部王莉莉律师,重点提示了劳动合同五大雷区。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社会法业务部张文丽律师介绍:由于劳动外包有效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有效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使企业避免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舍弃劳务派遣用工转而采用外包形式。但是,企业采取外包用工形式,容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因此签订外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常见风险: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事务部主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前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律师。曾多年供职于世界五百强外企、国企的人力资源部,现担任多家外企、国企、民企等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律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负责公司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课程。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律师。具有多年的诉讼和非诉执业经验,对中国民商事审判程序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处理多家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诉讼民商事事宜的经验,并长期处理中国储备粮系统的法律实务,积累了粮食油脂行业丰富的实战经验。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案件、金融类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与法律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