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业务的春天来了!


3月23日,在京悦沙龙第三期上,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首次登台亮相,社会法律师们分别从社会法、竞业限制、社会保障法业务展望、订立劳动合同易踩的五大雷区、劳务外包合同常见风险点等几个话题同到会律师、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社会法事务部主任王向前律师介绍:此次沙龙培训是为了响应京悦所管委会2018年的工作重点安排、如何建设有京悦所特色的业务专业化道路的一次尝试。宪法的修改表明中国将会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而社会主义制度,通俗地讲,就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都过上美好生活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道路决定了社会法在中国有很光明、很远大的发展前景。作为律师行业来讲,社会法领域大有可为!经过本次的交流培训,如果大家对社会法务产生了兴趣,那么热烈欢迎大家加入社会法事务部的交流合作队伍,大家共同开发社会法的案源,合作办理社会法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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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法?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主任王向前律师介绍:“咱们京悦的社会法事务部是全国律所当中的第一个社会法事务部。依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刚成立,但是已经有委员约我所开展有关研究,推动中国社会法立法。”

社会法事务部做的是社会法业务。那么,什么是社会法呢?



“早在李鹏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1997年就确定中国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部门法: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大概在2000年左右,我曾经专门问江平教授,他也说不清楚,因为他也没有研究过这个问题。什么是社会法?这个理论问题,我至少琢磨了一二十年。现在,我可以给大家讲清楚了。”王向前律师如是说。


王向前律师认为:


第一,社会法是保护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可通俗地称为“民生法”)。它保护公民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保障公民能够生存下去、活下去,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选举权、婚姻自由等高层级权利。


第二,社会法是重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成员的生存权利的法(因此亦可称为“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因为社会强势成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根本不需要法律对他们的生存权予以特殊保护,他们的生存权根本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法的视野中,几乎所有的自然人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特定关系中都会成为弱者,并且社会弱者在有的社会关系中是多数人(如劳动者),社会强者是少数人(如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譬如,咱们小的时候、老的时候、残疾的时候、给别人打工的时候、当消费者的时候(如当医疗消费者)都是弱者。


第三,社会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住房保障法、社会团体法(社会团体的功能是为了通过集体行动、团体交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比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妇女逐渐成为了强势群体,比如在学校里女生已经成为强势群体,女生的成绩普遍超过男生。在农村,由于生育选择的影响,男性已经变成婚姻上的弱势群体,全国已经出现了几千万男光棍。


社会法:一朵法律奇葩?


关于社会法的法律特性,王向前律师认为:


第一、社会法是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现代法律体系是由三个法域组成的:公法、私法、社会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社会法、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与社会法既具有第三法域的共性又具有差异性。

第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劳动关系):公法调整的是“形式上不平等实质上也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也平等”的社会关系(如民事合同关系)。

第三,社会法的调整原则是倾斜保护原则(不是私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即倾斜保护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这种立法倾斜是对现实倾斜状况的反倾斜,属于矫枉不过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实质正义。

第四、社会法的调整机制是“权利义务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原则:公法遵循的是“权利义务法定”原则,如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私法强调的则是“权利义务约定”原则,如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譬如,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限制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限制劳动合同约定”。

第五,社会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体,是综合运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因此在社会法既有纵向关系,也有横向关系,而且纵向关系约束横向关系。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支付时间等由劳动合同约定,但需要接受劳动监察这种纵向监管关系的制约。在私法的民事合同中,只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在公法中(如行政处罚法、刑法中),则主要是纵向的处罚关系,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协商空间。


竞业限制案件:特在哪儿?难在哪儿?


王向前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敬业而不竞业,不竞业正是敬业的表现。


竞业限制业务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违法的劳方性: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劳动者告单位。而竞业限制案件,是劳动者违法,侵犯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单位告劳动者。

2.违法的团队性:劳动者违法一般是个别劳动者违反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而竞业限制案件往往是劳动者团队性违法,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跳槽者往往是多人甚至一个团队,竞争对手一挖挖一个团队,一个人过来往往不足以开辟一个新业务领域,不足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所以,这种违法跳槽行为会对老单位的业务经营、市场份额、营业收入等形成重大打击,甚至可能给原单位带来灭顶之灾。

3.违法的事后性:都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一般的劳动争议都发生在劳动关系中或解除时、终止时。

4.博弈的商战性:具有商战(公司之间的商业争议)的实质,却只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义务不能约束其他用人单位,只能限制离职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跳槽到了另一家具有竞争性的公司,老单位不能告新单位,只能告劳动者,顶多把新单位作为第三人;

5.对手的组织性:一般的劳动者违法案件,一般就是劳动者个人的行为,背后没有其它力量策划支持他。但竞业限制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商战,所以名义上对手是劳动者,实质上真正的对手是新单位。而新单位具有比劳动者强得多的对抗能力,比如可以聘请最好的劳动法律师来对抗。

6.违法的隐秘性:跳槽者往往是被新单位通过猎头公司等策反过去的,所以新单位会帮助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叛逃行为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不让原单位抓着证据。所以,在竞业限制案件中,原单位想抓着证据就非常困难,甚至一件证据也拿不着,因此往往立案都困难。所以,能不能拿到证据就是对律师的最大考验。

7.劳方的高端性: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往往都是企业高管或者技术大拿,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性影响,这些劳动者地位高、素质高、收入高、对抗能力强,不同于一般劳动者。

8.案件的影响性:往往引起媒体和大众的普遍关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9.资源的高投入性:商战的实质决定,双方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对抗,比如聘请的更好的律师。

10.律师收费的高标准。由办案难度和办案价值所决定,收费可以远远高于一般的劳动争议。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的特点和难点,作为跳槽劳动者的代理律师案发后的主要策略应该是严防死守:防止对方抓到证据。原单位的律师如果厉害,收集证据的手段可能会让让新单位和跳槽劳动者防不胜防。相反,作为原单位律师的代理任务关键点在于根据案情,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设计出取证方案并有效实施,拿到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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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师能干啥?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业务部张丽云律师,重点介绍了社会保障法业务的基本领域和重要业务。

张丽云律师认为,律师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业务:包括医疗改革(政府决策)、患者业务(规划和诉讼)、医院业务(非诉和诉讼);

2.养老业务:养老制度改革(政府业务)、老年人业务(个体和群体业务)、养老服务业务(继承+遗嘱+地产+医疗+其他);

3.慈善服务业务:慈善组织服务业务、慈善募集服务与监管业务;

4.基金业务: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社会保障基金业务(理财+风控+利益分享);

5.社会救助业务:对人业务—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对事业务—非诉—政府服务-政策建议—精准扶贫、专项业务—环境损害业务---大气、土地等资源损害的调查、取证、评估等。

6.社会优抚业务:军人的地位提升,军人的流动性增加、可预期的未来军队的地位的提升,科技的转化、军民融合的国策,技术转移加快。

张丽云律师认为,目前,在以上几个方面,大众认知不足,需要引导和宣传;专业人士缺乏,综合能力不足;业务模式新,无章可循;潜力巨大,值得投入。但是需要注意盈利与公益的边界把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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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五大雷区咋避开?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业务部王莉莉律师,重点提示了劳动合同五大雷区。


雷区一:试用期约定不当。王莉莉律师提示用人单位:1年或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2个月;3年期间及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多次约定,也不能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雷区二:社保缴纳约定不当。王莉莉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有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补缴的责任,且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此外,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的约定,也属无效。


雷区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王莉莉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如果企业不加区别,盲目扩大竞业限制主体范围,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用工成本。同时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出的约定期限当属无效。


雷区四:损失赔偿约定不当。王莉莉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不分责任的赔偿方式、不恰当的赔偿数额,让劳动者承担了极大的赔偿风险,其约定当属无效。


雷区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不当。王莉莉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非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且即使是不胜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是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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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社会法业务部张文丽律师介绍:由于劳动外包有效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有效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使企业避免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舍弃劳务派遣用工转而采用外包形式。但是,企业采取外包用工形式,容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因此签订外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常见风险:


一、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继续使用承包方“派遣几个员工”的字眼。

二、选择相对有资质、有实力的承包单位负责劳务外包业务,发包人选择相对有资质的承包企业更有利于达到其降低用工法律风险的目的,也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劳务外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均由劳务承包方自己负责,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包括日常管理、考评、惩戒等。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发放工资、福利等费用。针对合同相对性,如果需要考评等,则系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考评,不能扩大到劳动者。

四、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以及费用结算方式。劳务外包合同的结算标的应当是所外包的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应是针对整个服务的“工作量”而不是以具体劳动者的“服务时间”或者“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作为结算方式。


王向前律师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事务部主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前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


王莉莉律师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律师。曾多年供职于世界五百强外企、国企的人力资源部,现担任多家外企、国企、民企等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


张丽云律师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律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负责公司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课程。


张文丽律师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社会法事务部律师。具有多年的诉讼和非诉执业经验,对中国民商事审判程序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处理多家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诉讼民商事事宜的经验,并长期处理中国储备粮系统的法律实务,积累了粮食油脂行业丰富的实战经验。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案件、金融类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与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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